2014年10月15日 星期三

未全額申報奢侈稅 將補稅加罰

未全額申報奢侈稅 將補稅加罰
中時電子報作者記者林淑慧╱台北報導 | 中時電子報 20141015 上午5:50工商時報【記者林淑慧╱台北報導】
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,民眾在買賣不動產時,如果買方有代賣方支付奢侈稅、修繕費或債務等情形,賣方應以所收取之全額價款,據實申報奢侈稅,以免被國稅局補稅帶罰,反而得不償失。
國稅局官員表示,依據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規定,納稅義務人銷售或產製特種貨物或勞務,其銷售價格的計算,指的是在銷售時所收取的全部代價,包括在價額之外所收取的一切費用。
北區國稅局轄區內曾有一個案,賣方出售持有1年以上、未滿2年的不動產,雙方在銷售合約中訂定銷售金額為100萬元。不過,由於賣方面臨申報繳交奢侈稅,因此要求買方要為其負擔奢侈稅,並載明在合約之中。
官員說,在上述案例中,出售不動產的賣方,依法原本只須繳交10萬元的奢侈稅,一旦賣方將奢侈稅轉嫁給買方,反而要繳更多稅,因為此時賣方必須加計費用申報奢侈稅,稅額反而上升為11萬元。註:(100萬+10萬)*10%=11萬。
北區國稅局強調,如果賣方未加計收取的費用,僅以100萬元申報繳納奢侈稅,將涉及短漏報銷售價格,除補徵稅款之外,依特銷稅條例第22條規定,還必須按所漏稅額處以3倍以下罰鍰,反得不償失。
另外,中區國稅局也發現,有民眾利用奢侈稅的排除條款,取巧安排名下無房地產的人頭戶登記為房地所有權人,以此規避高額的奢侈稅,一旦被國稅局查獲,同樣得面臨補稅帶罰的命運。
為遏止炒房投機客利用人頭炒房,刻意規避奢侈稅,財政部祭出重罰,除補徵特銷稅外,最高可按所漏稅額處3倍罰鍰。
官員強調,國稅局會針對不動產轉手次數、購屋者財力與所購不動產的能力是否相當,蒐集銀行貸款資料,建立「人頭炒房可疑名單」,查獲違法一律重罰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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